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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7月1日为节点 商用车八大新规定一览

时间:2017-03-04 11:40来源:未知 作者:hbtwwq点击:

7月1日,是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变化的节点。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政新规,涉及商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本文对此加以归纳,以飨读者。

以7月1日为节点 商用车八大新规定一览

交通运输部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员动态监督管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一些安全性能较低车辆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车、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升级。同时,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建设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也为相关方面提供商机。
 

●  《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1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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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机动车排放超标最高罚三千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此通知,7月1日起,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指出,福州本市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车辆(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对转入本市的所有车辆继续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即:汽油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对于进口车辆转入,福州市相关部门要求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必须注明“海关进口”。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在环保车型目录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今年7月1日起,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根据此标准,自7月1日起,北京范围内施工现场一律使用符合新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其要求实行北斗定位,渣土车的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旦超速或未密闭,将被车载电脑自动控制减速;实行全密闭货箱模式,货箱篷布盖可自动开合,防止扬尘和遗撒;实施远程监控,后台监管平台可对车辆进行实时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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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运输建筑垃圾检查

从7月1日起,对渣土运输企业实行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只有在北京市政市管委入了网,并取得入网证的新型渣土车,其运输企业才能取得渣土运输资质。各施工单位必须选用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渣土运输。7月1日以后,旧型渣土车纳入黑名单管理,新型渣土车纳入红名单管理。对使用黑名单之中车辆的施工企业,一律高限处罚。对进入红名单,但不按规矩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也要给予曝光处理。

目前,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官网发布了16个区县渣土车更新改造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并已先后公示7批合格的生产改造企业名录。同时公示的,还有2442辆达标车所属企业和联系方式,供施工单位挑选。

●  深圳市《关于开展泥头车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该办法于7月起实施。泥头车运输企业将按照《考核办法》分为AAA、AA、 A、B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将用作泥头车运输企业土石方工程招标资质的等级依据,银行、保险业务诚信状况参考,有关部门重点管理、执法参考,以及退出市场的依据。

《考核办法》规定,如果泥头车运输企业在考核中没有达到优秀和合格,只是合格或者不合格,将被暂停受理下一年度新增泥头车“档案号牌”的申请。如果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将被收回泥头车“档案号牌”,不予备案。这也意味着此类泥头车运输企业要退出深圳市场。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该方案,从7月1日起,公交黄标车将全部退出在上海市S20外环高速范围内的运营,年底前全部淘汰,年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已优先安排新能源车型,新能源车投放比率不少于更新总量的60%。7月1日起,不符合排放规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若进入限行区域,交警部门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理,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则将被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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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运营车辆从2014年7月1日起、非运营黄标车和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与此同时,增加环保检测频次。从2015年起要求本市黄标车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

为此,相关部门将设置专门检测点,严格实施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对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  《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要求,2014年6月底,全省高速公路全面禁行黄标车。从7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和唐津高速公路(河北段)24小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以及五轴(含)以上货运车辆通行。上述车辆拟通行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和唐津高速公路(河北段)的,请选择绕行沿海、唐曹、唐港高速公路、G25长深高速公路及102、205国道。

自7月1日起,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高速交警将依法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对连续3年未检的黄标车,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扣车并移交地方交警部门注销、报废。

●  物流国家标准

7月1日,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八项物流国家标准开始实施。这八项国家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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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降低其流通成本

1、《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适用于物流企业的界定、分类与评估,也适用于物流企业的规范与管理,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和评判的重要依据;

2、《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 30331-2013)适用于仓储经营活动的绩效评价;

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适用于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期货交易中的可流转仓单等;

4、《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 30333-2013)适用于企业编写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方案设计和规划等主要的物流服务的合同文件;

5、《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 30334-2013)与《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1334-200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两项国家标准形成物流园区的系列标准,适用于对物流园区的服务与管理;

6、《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 30335-2013)适用于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药品物流服务,药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药品物流服务亦可参照执行;

7、《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6-2013);

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该物流标准将对规范物流市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让行业发展更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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